法医临床鉴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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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科室介绍

法医临床鉴定:本中心法医临床现有司法鉴定人11人,助理3人,其中高级职称4人,中级职称4人,法医临床拥有现代化的视觉、听觉和神经电生理检查检验设备,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硬件检查条件。另外设立专家库,聘请骨科、影像科、眼科、耳鼻喉科、内科、外科等方面的专家,来保证法医临床鉴定质量。

(二)受理范围

  • (1)伤残等级评定、三期鉴定:

    在交通事故、人身损害、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,评定被鉴定人因伤、病(精神科除外)产生的误工期、营养期、护理期的时间,即“三期”评定。

  • (2)损伤程度鉴定:

    人体损伤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譬如轻微伤、轻伤和重伤鉴定。

  • (3)保险理赔(重大疾病、意外伤害)鉴定:

    对购买重大疾病、意外伤害保险后致病、致残的人员进行重疾评定或伤残评定。

  • (4)劳动能力鉴定:

    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,根据国家鉴定标准,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、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(精神科除外)。

  • (5)伤病关系评定:

   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。

  • (6)护理依赖程度评定:

   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,分为完全、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。

  • (7)后续治疗费评定:

   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,根据医疗技术、治疗原则,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。

  • (8)医疗费合理性评定:

    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、操作常规、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。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,不计算具体金额,不对床位、空调、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。

  • (9)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:

    判断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属于同一个个体,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。

(三)鉴定流程

  • 1.委托
    2.材料初审
    3.不受理(告知不受理的原因)
    4.退还材料
  • 1.委托
    2.材料初审
    3.受理(签订委托协议)
    4.预缴纳鉴定费
    5.审查鉴定
    6.撰写文书
    7.出具鉴定意见书

(四)鉴定材料

  • 一、委托书(主要记载案件事实、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等,模板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);

  • 二、病历资料。包括:
        1.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;
        2.住院病史:入院记录(大病历)、手术记录、出院小结等,由医院盖章,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;
        3.X光片、CT片、MRI(核磁共振)片、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;
        4.治疗费用清单原件(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);
        5.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;

  • 三、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;

  • 四、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• 五、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;

  • 六、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(法院委托的案例);